廣東中職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GUANGDONG ZHONGZHI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融資性貿易業務一直是各級國資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也是我們審計關注的重點,那么什么是融資性貿易?它有哪些特點、表現形式及風險點?我們在實務中又該如何判斷融資性貿易?融資性貿易收入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本周學習俱樂部特邀請到我所合伙人梅武斌先生結合具體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講解。
一、什么是融資性貿易
融資性貿易簡單地說就是以買賣之名,行借貸之實。首先,要理解“融資”和“貿易”的本質是什么。融資,本質是借錢,可以靠股權融資,也可以靠債權融資。放貸的人賺取的是利息,其實質是把錢借給別人使用的一種使用費,在借貸中通常是事先可以確定的。貿易,即買賣,賺的是一買一賣的差價,因此貿易的收益常常是不確定的。
二、融資性貿易的表現形式
目前融資性貿易在大宗商品領域較為常見,實務中以買賣型和增信型的融資性貿易最為常見。
買賣型融資性貿易:通常指企業間以訂立貿易合同并支付貨款或者服務款為形式,進行資金拆借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托盤買賣、循環買賣、委托采購(銷售)。
增信型融資性貿易: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中,以貨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益,并依托其他貿易手段、金融及擔保工具,實現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進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主要表現形式:質押監管、倉儲保管、保兌倉、保理。
三、幾種融資性貿易模式比較
四、如何判斷融資性貿易
五、融資性貿易業務相關政策
中央層面: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第37號令)
《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
省、市層面:
《關于推進廣東省屬商貿業務風險防控及企業轉型創新指導意見》(粵國資監事〔2014〕48號)
《廣州市國資委關于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大宗貿易合同風險排查和防范的通知》(穗國資法〔2014〕1號)
《廣州市國資委關于進行監管企業融資性貿易風險排查的通知》(穗國資統〔2016〕7號)
《關于印發推進監管企業貿易業務風險防控及企業轉型創新指導意見》(穗國資運行〔2016〕7號)
《廣州市國資委關于組織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監督檢查的通知》(穗國資財〔2018〕53號)
六、融資性貿易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上沒有明確劃分融資性貿易和非融資性貿易。但對于貿易業務活動中,需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
1.《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及其應用指南作為基本依據。
2.財政部、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1〕2號:
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應當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凈額法確認收入。
針對融資性貿易的總結及提示
雖然貿易額的增加能為企業帶來收入規模的快速增漲,也能為企業爭取更多融資機會,但企業一定要注意防范自身的資金風險。尤其國有企業,在進行相關貿易時,無論合同如何簽訂、貿易交易模式怎么設定,都須將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作為首要位置加以考慮。國有企業在與民營企業進行合作交易時,應采取收取保證金、對合作方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等方式,對交易風險進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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