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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發布機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9-04-29
有效級別:有效
進一步明確永續債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本公告第二條所稱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五、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企業對永續債采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六、本公告所稱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