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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會計制度(2018修正)
來源: | 作者:zzx | 發布時間: 2186天前 | 2526 次瀏覽 | 分享到:

發文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稅收會計制度(2018修正)

19981027日國稅發〔1998186號文件印發,根據20186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稅收會計工作,保證稅收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發揮稅收會計在加強稅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是直接負責稅款征收或入庫業務的稅務機關,都必須嚴格按本制度的規定,組織稅收會計核算工作。

第三條    稅收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稅收資金及其運動,即稅務部門組織征收的各項收入的應征、征收、減免、欠繳、上解、入庫和提退等運動的全過程。

第四條    稅收會計核算單位,按其對稅收資金管理任務的不同,分為直接管理稅收資金上解的單位(簡稱上解單位)、直接管理稅收資金入庫的單位(簡稱入庫單位)、管理稅收資金上解和入庫雙重業務的單位(簡稱雙重業務單位)及管理部分稅款上解和部分稅款入庫的混合業務單位(簡稱混合業務單位)四種。

上解單位,指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上解業務,而不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是入庫單位的基層核算單位,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上解的過程,為了滿足上解單位考核稅收收入任務的需要,它還必須將稅款的提退也納入其核算范圍,以便提供稅款上解凈額指標。

入庫單位,指直接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而不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和上解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上級核算單位,它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入庫(提退)的全過程。

雙重業務單位,指既直接負責稅款的征收、上解業務,又直接負責與金庫核對入庫稅款和從金庫辦理稅款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入庫(提退)的全過程。

混合業務單位,指與鄉(鎮)金庫的設置及其職責相對應,對規定在鄉(鎮)金庫入庫的稅款,除負責征收業務外,還負責辦理在鄉(鎮)金庫的入庫和退庫業務;對規定在支金庫入庫的稅款,只負責征收和上解業務,而不負責入庫和退庫業務的稅務機關。它是入庫單位的基層核算單位,核算稅收資金從應征到上解過程及部分稅收資金的入庫和提退過程。

設置鄉金庫的地區,可以按混合業務單位組織會計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單位組織會計核算,具體按哪種單位組織核算,由各地稅務機關自定。

第五條    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以上各級稅務機關均為會計核算匯總單位。

第六條    各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都必須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稅收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各單位配備的會計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證,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會計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事先征得上級稅務機關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并且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會計核算對象所涉及的稅收業務,都必須在稅收業務發生時填制或取得合法的會計原始憑證,并由核算單位各憑證受理部門于填制或收到憑證的次日送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

第八條    各核算單位對所有實際發生的并引起稅收資金運動的稅收業務,都必須如實、及時地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稅收會計篡改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

第九條    各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向上級稅務機關或對外報送的會計核算資料,應有核算單位或匯總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章。簽章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元以下記至分。

第二章 記賬方法

第十二條    稅收會計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三條    稅收會計“借貸記賬法”,以稅務機關為會計實體,以稅收資金活動為記賬主體,采用“借”、“貸”為記賬符號,運用復式記賬原理,反映稅收資金的運動變化情況。其會計科目劃分為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兩大類。它的所有賬戶分為“借方”和“貸方”,左“借”右“貸”,“借方”記錄資金占用的增加和資金來源的減少,“貸方”記錄資金占用的減少和資金來源的增加。它的記賬規則是,對每項稅收業務,都必須按照相等的金額同時記入一個賬戶的借方和另一賬戶的貸方,或一個賬戶的借方(或貸方)和幾個賬戶的貸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第十四條    借貸記賬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賬戶的借方余額(或發生額)合計=所有賬戶的貸方余額(或發生額)合計

:

所有資金占用賬戶余額合計=所有資金來源賬戶余額合計

第三章 會計科目

第十五條    稅收會計科目是對稅收會計核算對象的具體內容,按照稅收資金運動過程和稅收管理需要,進行科學分類的項目。它是設置賬戶、組織會計核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總賬科目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變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總賬科目之外增設其他總賬科目,可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作出規定。

各地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明細科目內容進行明細核算;需要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明細科目之外增設其他明細科目,及二級、三級等各層明細科目的具體名稱、編號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級稅務機關自行制定。

省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要的會計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隨意增減會計科目或改變科目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條    根據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需要,以及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和國家金庫制度,稅收會計科目按四種核算單位的業務情況綜合設置如下:

順序號

編號

總賬科目

明 細 科 目

一、

來源類科目

1

101

應征稅收

按稅種設。

2

109

應征其他收入

按收入種類設。

3

121

多繳稅金

4

191

暫收款

按暫收款性質設二級明細,按戶設三級明細。

二、

占用類科目

5

201

待征稅收

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戶、按稅種設:入庫單位按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稅種設。

6

209

待征其他收入

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戶、按收入種類設:入庫單位按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收入種類設。

7

211

減免稅金

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設:雙重業務單位和入庫單位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按減免性質設。

8

221

上解稅收

按稅種設。

9

229

上解其他收入

按收入種類設。

10

231

待解稅金

入庫單位按各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設:其他核算單位不設。

11

241

在途稅金

入庫單位按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稅收和其他收入大類設: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稅收和其他收入大類設。

12

251

入庫稅收

按預算收入科目有關類款項和級次設。

13

259

入庫其他收入

按收入種類和級次設。

14

261

提退稅金

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設:雙重業務單位和入庫單位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按提退性質設。

15

271

待清理呆賬稅金

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戶、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設:入庫單位按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設。

16

279

待處理損失稅金

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設。

17

281

損失稅金核銷

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設。

18

291

保管款

第十八條    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應征稅收”、“應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類科目核算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稅務機關應征的稅金。包括:①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人)向稅務機關申報、預繳或由稅務機關直接核定的應納稅金;②按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應納稅金;③不須繳納,但須向稅務機關申請的已發生的征前減免稅金;④查補的各種稅金、滯納金和罰款;⑤稅務機關征收的臨時性零散稅金等。當增值稅納稅申報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應征稅金為零時,不作賬務處理,但以留抵稅額抵頂欠稅時,應作賬務處理。

本類科目“貸方”記實際發生的應征稅金數和申報無誤繳款有誤的應退多繳稅金數,“借方”記應退還的多繳稅金數和抵減應征稅金數。即實際發生各項應征稅金時,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本類科目;發生應退還的多繳稅金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多繳稅金”科目;若應退多繳稅金屬于申報無誤繳款有誤的多繳稅金,還應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本科目;以留抵稅額抵頂欠稅、定期定額戶停業抵減當期定額稅款、調低定額抵減當期原定額稅款、及申報發生錯誤而多報稅款需要抵減原申報數(稅款未繳)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平時余額在“貸方”,表示累計實現的應征稅金總量。年終與“上解”類科目、“入庫”類科目、“減免稅金”、“提退稅金”和“損失稅金核銷”科目的“借方”余額進行對沖,沖賬后的余額與“多繳稅金”科目余額之和,表示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待處理損失稅金和待清理呆賬稅金的來源合計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2.“多繳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應征”類科目的抵減科目,核算應退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人)的多繳稅金。包括: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人)自行申報或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核定應退還的多繳稅金;②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和財政監督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的多繳稅金;③稅務機關在行政復議中確定的多繳稅金;④法院在審理稅務案件中判定的多繳稅金。本科目不核算減免退稅、出口退稅。

本科目“貸方”記多繳稅金發生數,“借方”記實際抵繳或退還的多繳稅金數。即發生應退還的多繳稅金時,借記“應征”類科目,貸記本科目;以多繳稅金抵減欠稅或抵減本期應納稅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以現金或退庫方式退還多繳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提退稅金”科目。余額在“貸方”,表示未抵繳或未退還的多繳稅金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3.“暫收款”,是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規定向納稅人收取的預繳納稅保證金、發票保證金和拍賣款。

本科目“貸方”記實際收到的保證金和拍賣款,“借方”記保證金和拍賣款抵繳應納稅款數和退還數。即實際收到保證金和拍賣款時,借記“保管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以保證金和拍賣款抵繳應繳稅款、退還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保管款”科目。余額在“貸方”,表示暫收款未處理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4.“待征稅收”、“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類科目核算應征而未征的稅金。

本類科目“借方”記所有應征稅金發生數和申報無誤繳款有誤的應退多繳稅金數及呆賬稅金收回數,“貸方”記實征稅款數和征前減免稅金數、實際抵繳的多繳稅金數和各種抵減待征稅金數、以及結轉到“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的損失稅金數和結轉到“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的欠稅數。即發生應征稅金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發生申報無誤繳款有誤的應退稅金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應征”類科目;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直接向銀行繳納稅款及稅務征收人員自行將自收稅款匯繳銀行時,借記“上解”類科目(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借記“在途稅金”科目;混合業務單位屬于在鄉金庫入庫的稅款,也借記“在途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和稅務征收人員向會計結報現金稅款或以納稅保證金、發票保證金和拍賣款抵繳稅款時,借記“待解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發生征前減免時,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以多繳稅金抵減欠稅或抵減本期應納稅款時,借記“多繳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以留抵稅額抵頂欠稅、定期定額戶停業抵減當期定額稅款、調低定額抵減當期原定額稅款及申報發生錯誤而多報稅款需要抵減原申報數(稅款未繳)時,借記“應征”類科目,貸記本類科目;結報前發生損失稅金時,借記“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呆賬欠稅結轉時,借記“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呆賬稅金收回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實際欠繳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5.“減免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應納稅金發生后減征和免征(包括通過退庫方式實施減征和免征)的稅金,即實際發生的減免稅金。已批準但未發生的減免稅金不核算;出口退稅不作為減免稅金核算;非生產、經營性單位(個人)的征前免征稅金不核算;納稅人解散、破產、撤銷,經過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銷的欠稅和按國家規定經批準依法注銷的欠稅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記實際發生的各種減免稅金數(包括各種退庫減免),“貸方”平時無發生額。即發生征前減免和以欠稅抵頂減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通過退庫減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提退稅金”科目。平時余額在“借方”,表示累計減免數。年終按稅收和其他收入分類,與相應的“應征”類科目的“貸方”余額結轉沖銷后無余額。

6.“上解稅收”、“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類科目核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直接繳入和稅務機關自行征收后匯總繳入銀行的稅金。混合業務單位屬于在鄉金庫入庫的稅款繳入銀行時,不在本類科目核算,應在“在途稅金”科目核算。

本類科目“借方”記已經繳入銀行的稅金,“貸方”記接到入庫單位提退清單的退庫稅金數。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直接向銀行繳納稅款及稅務征收人員自行將自收稅款匯繳銀行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稅收會計將結報的稅款現金或存款匯繳銀行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待解稅金”科目;收到入庫單位轉來的提退清單時,借記“提退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平時余額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庫數后的累計凈上解稅金數。年終與相應的“應征”類科目的“貸方”余額進行沖銷后無余額。

7.“待解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和稅務征收人員向會計結報的稅款現金或存款。小額退稅和損失稅款追回及賠償一律經過本科目進行核算,即小額退稅必須由稅收會計辦理,從庫存稅款現金中退付;損失稅款追回及賠償也都必須交給稅收會計,由稅收會計匯總繳庫。

本科目“借方”記稅款現金和存款增加數,“貸方”記減少數。即會計收到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和稅務征收人員結報現金稅款或以納稅保證金、發票保證金和拍賣款抵繳稅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責任人賠償損失稅款和追回損失稅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稅收會計將庫存現金或存款匯繳銀行時,借記“上解”類科目(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借記“在途稅金”科目;混合業務單位屬于在鄉金庫入庫的稅款,也借記“在途稅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從庫存現金中辦理小額退稅時,借記“提退稅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庫存稅款現金或存款發生損失時,借記“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稅款現金和存款實有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8.“在途稅金”,是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經繳入銀行上解,但尚未到達國庫的稅金。對于混合業務單位,不管對應多少個鄉金庫或多少個銀行,凡是在鄉金庫入庫的稅款,只要稅款繳入銀行,都得通過“在途稅金”科目核算;凡是在支金庫入庫的稅款,繳入銀行上解時,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上解”類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記繳入銀行的稅款數,“貸方”記已到達國庫的稅款數。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直接向銀行繳納稅款及稅務征收人員自行將自收稅款匯繳銀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將庫存稅款現金或存款匯繳銀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解稅金”科目;稅款到達國庫時,借記“入庫”類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余額在“借方”,表示在途稅金實有數,如果出現“貸方”余額,則表示已入庫但尚未收到繳款書報查聯或上解憑證匯總單和待解憑證匯總單等征解憑證的稅款數。年終決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內,應將其余額處理完畢,決算一般無余額,如有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9.“入庫稅收”、“入庫其他收入”,是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類科目核算已入庫的稅金。

本類科目“借方”記已入庫的稅金數,“貸方”記從國庫辦理的提退稅金數。即稅款入庫時,借記本類科目,貸記“在途稅金”科目;從國庫提退稅款時,借記“提退稅金”科目,貸記本類科目。平時余額在“借方”,表示累計入庫數。年終與相應的“應征”類科目的“貸方”余額沖銷后無余額。

10.“提退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稅款中支付的小額退稅和通過退庫方式提退的各項稅金。包括:①匯算清繳和申報結算的多繳稅款退稅(含稅收政策調整結算退稅);②出口退稅;③因誤收、誤繳而多繳稅款的小額退稅和退庫退稅;④減免退稅;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續費和代征手續費。

本科目“借方”記實際退庫和小額退稅數,“貸方”記退庫減免結轉到“減免稅金”科目數和多繳稅款退稅沖轉“多繳稅金”科目數。即發生退庫退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入庫”類科目(上解單位及混合業務單位在支金庫入庫的稅款貸記“上解”類科目);若退庫稅金屬于減免退稅,還應借記“減免稅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若退庫稅金屬于多繳退稅,還應借記“多繳稅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小額退稅時,先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解稅金”科目;然后借記“多繳稅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余額在“借方”,表示累計出口退稅數、手續費提退數和其他退稅數。年終按稅收和其他收入分類,與相應的“應征”類科目“貸方”余額結轉沖銷后無余額。

11.“待清理呆賬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超過三年仍然沒有收回的欠稅,以及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經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準備核銷的欠稅。其中欠稅按日歷日期計算,從滯納之日起,超過三年仍然沒有收回時,經基層稅務機關核實,并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為呆賬后,根據呆賬審批確認書將欠稅由“待征”類科目轉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記批準確認的呆賬稅金數和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經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準備核銷的欠稅數。“貸方”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并經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銷的欠稅數和按國家規定經批準依法注銷的欠稅數及確認呆賬稅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稅數。即批準確認呆賬稅金或經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依法注銷欠稅時,借記“損失稅金核銷”科目,貸記本科目;確認的呆賬稅金以后又清理收回時,借記“待征”類科目,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尚未清理的呆賬稅金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12.“待處理損失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稅款征收后,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失,需要上報審批等待處理的損失稅金。

本科目“借方”記上報審批等待處理的損失稅金數,“貸方”記經批準予以核銷或追回的損失稅金及責任人賠償的稅金數。即稅款在結報前發生損失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征”類科目;庫存稅款現金或存款發生損失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解稅金”科目;批準核銷損失稅金時,借記“損失稅金核銷”科目,貸記本科目;損失稅金追回或賠償時,借記“待解稅金”科目,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尚未處理的損失稅金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13.“損失稅金核銷”,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同意核銷的損失稅金和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經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銷的欠稅及按國家規定經批準依法注銷的欠稅。

本科目“借方”記損失稅金批準核銷數和欠稅依法注銷數,“貸方”平時無發生額。即批準核銷損失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依法注銷欠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平時余額在“借方”,表示累計批準稅款核銷數和依法注銷欠稅數。年終按稅收和其他收入分類,與相應的“應征”類科目“貸方”余額結轉沖銷后無余額。

14.“保管款”,是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稅務機關或金融單位的納稅保證金、發票保證金和拍賣款現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記保管款現金和存款增加數,“貸方”記減少數。即收到保證金和拍賣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暫收款”科目;以保證金和拍賣款抵繳應繳稅款、退還保證金時,借記“暫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余額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現金和存款實有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十九條    稅收會計憑證是說明稅收業務發生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證明文件。

各項稅收業務的會計處理,都必須有原始憑證,并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歸類整理填制記賬憑證,然后才能根據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記賬。稅收會計憑證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第二十條    稅收會計原始憑證是記錄稅收業務發生的最初書面證明,它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是填制記賬憑證和登記明細賬的依據。原始憑證必須是證明稅收業務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證明稅收業務已經實際發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單獨作為會計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一條    稅收會計原始憑證按其反映的稅收業務內容的不同,分為應征憑證、減免憑證、征解憑證、入庫憑證、提退憑證和其他憑證等六大類。各類憑證的具體內容如下:

1.應征憑證。是指稅務機關用以確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征代售單位(人)應繳稅金發生情況的證明,是核算應征稅金的原始憑證。具體有以下幾種:

1)納稅申報表(當納稅申報表中有減免稅款時,該納稅申報表同時也是一種減免憑證);

2)代扣代收稅款報告;

3)預繳稅款通知單;

4)企業納稅定額申請核定表或應納稅款核定書;

5)年(季度)納稅營業額申報核定表或定稅清冊;

6)調整定額稅款通知書;

7)核準停業通知書;

8)申報(繳款)錯誤更正通知書;

9)稅務處理決定書;

10)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11)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

12)審計決定書;

13)財政監督檢查處理(處罰)決定書;

14)法院判決書;

15)海關(代征稅款)專用繳款書。

16)各種臨時征收憑證(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的當時,就當即確定其應納稅額,并當即予以征收而填開的各種稅收票證,包括臨時征收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和印花稅票銷售結報單等)。

為便于會計記賬和票證保管,對此類憑證可要求征收人員或代征單位(人)在結報稅款時匯總填制一份“票款結報單”,附上述原始憑證一起報送會計,會計以“票款結報單”作為應征憑證。

2.減免憑證。指按稅法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向稅務機關填報的,用以確定其實際享受的減征、免征稅額的一種憑證。它是記錄減免稅金實際發生情況的證明,是減免稅金核算的依據。具體種類如下:

1)征前減免的,其減免憑證即為納稅申報表。凡是某個稅種全部免征的納稅人,都應按期單獨填報納稅申報表;同一稅種部分項目免征,部分項目應納稅款的,可以分別單獨填報納稅申報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納稅申報表,全額申報應納稅款,應當減免的稅款填列在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專欄中,作為應納稅款的抵減數;屬于減征稅款的納稅人,必須全額填報納稅申報表,減征稅款部分填列在有關專欄中,作為應納稅款的抵減數。所有減免稅款都必須在納稅申報表中注明減免性質。

2)退庫減免的,其減免憑證為辦理退庫的收入退還書。簽發收入退還書時,必須在收入退還書的備注欄注明減免性質。

3.征解憑證。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繳納稅款或辦理稅款結報和上解時使用的一種憑證。它是核算上解稅金、在途稅金和待解稅金的依據。征解憑證種類如下:

1)各種稅收繳款書報查聯及匯總專用繳款書收據聯;

2)各種稅收完稅證存根聯;

3)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存根聯或匯總劃解稅款清單;

4)罰款收據存根聯;

5)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報查聯;

6)票款結報單;

7)印花稅票銷售結報單;

8)郵寄匯款收款憑證。

上述八種征解憑證中,票款結報單、印花稅票銷售結報單和用于征收臨時稅款的各種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同時也是核算應征稅金的原始憑證。對于征收呆賬稅金的,應在上述各種征解憑證的備注欄注明“征收呆賬稅金”字樣。

4.入庫憑證。是證明稅款已經繳入國庫的一種憑證。它是核算入庫稅金的原始憑證。具體有三種:

1)各種稅收繳款書回執聯;

2)預算收入日報表;

3)更正通知書。

5.提退憑證。是稅務機關從已征收或已入庫的稅款中,辦理退稅和提成或證明退稅和提成時使用的一種憑證。它是記錄提退稅金發生情況的證明,是核算提退稅金的原始憑證。具體有三種:

1)收入退還書報查聯和付賬通知聯;

2)小額稅款退稅憑證存根聯;

3)提退清單。入庫單位辦理退庫后,應及時向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填發“提退清單”,通知提退情況。

上述提退憑證中,如果所退稅款屬于減免退稅,則該憑證同時也是減免稅金核算的原始憑證。

6.其他憑證。是指除以上各種憑證外,可以證明稅收業務發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種憑證。主要有納稅保證金收據、發票保證金收據、票款損失報告單、票款損失處理批準文件、損失稅金追回及賠償收據、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退稅(抵稅)申請審批確認書、呆賬稅金審批確認書、法定清算報告、注銷欠稅批準文件、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拍賣品收購發票、拍賣款匯款收款憑證、拍賣款轉賬退款憑證、拍賣款現金退款憑證、異地完稅憑證、核準延期納稅通知書、催繳稅款通知書、以及其他各種可以證明稅收業務發生的憑證。

上述各種原始憑證,如聯數不夠,可以用復印件或自制憑證作為會計原始憑證。

第二十二條    為滿足入庫單位會計核算需要,各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必須將原始憑證歸類整理、按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天)編制以下各種原始憑證匯總單(其式樣見附件)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時上報入庫單位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1.應征憑證匯總單。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根據應征憑證等原始憑證匯總編制的,向入庫單位上報應征稅金等發生情況的一種原始憑證匯總單,它是入庫單位核算應征稅金等有關稅金的原始憑證。

2.征前減免憑證匯總單。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根據征前減免憑證匯總編制的,向入庫單位上報征前減免稅金情況的一種原始憑證匯總單。它是入庫單位核算減免稅金的原始憑證。

3.上解憑證匯總單。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根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單位(人)和自收現金稅款的稅務征收人員自行向銀行繳納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報查聯及匯總專用繳款書收據聯等原始憑證匯總編制的,向入庫單位上報稅款上解等情況的一種原始憑證匯總單。是入庫單位核算在途稅金等有關稅金的原始憑證。

4.待解憑證匯總單。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根據反映待解稅金變化情況的所有原始憑證匯總填制的,用以向入庫單位上報待解稅金變化情況的一種原始憑證匯總單。它是入庫單位核算待解稅金的原始憑證。

5.入庫憑證匯總單。是混合業務單位根據鄉(鎮)金庫直接辦理稅款入庫的各種稅收繳款書回執聯匯總編制的,向入庫單位上報其入庫稅款情況的一種原始憑證匯總單。是入庫單位核算入庫稅金的一種原始憑證。

6.退庫憑證匯總單。是混合業務單位根據從鄉(鎮)金庫辦理稅款退庫的收入退還書報查聯匯總編制的,向入庫單位上報其稅款退庫情況的一種原始憑證匯總單。它是入庫單位核算提退稅金的一種原始憑證,如有減免退稅,它還是核算減免稅金的一種原始憑證。

第二十三條    稅收會計記賬憑證是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加以歸類整理編制,確定會計分錄作為登記會計總賬及其明細賬的依據(其式樣見附件)。記賬憑證的編制要求如下:

1.必須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為依據,按每一項稅收業務或同類稅收業務匯總填制,不得把不同類型的稅收業務合并填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2.編制要及時,要按稅收業務發生日期及時填制,不得無順序地編制。

3.總賬科目和二級明細科目必須填寫全稱,不得只填代碼不填名稱或簡化科目名稱。

4.科目對應關系要清楚,會計分錄只能一借一貸或一借多貸、一貸多借,不得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5.記賬憑證應按業務發生日期的順序按月連續編號。

6.每份記賬憑證要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并連同原始憑證及時整理,裝訂整齊。如果原始憑證需要另外保管或幾種不同業務共用一張原始憑證的,必須在摘要欄加注說明,以備查找。

第二十四條    會計憑證于記賬后,應按會計檔案要求及時裝訂,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編號和簽章,于年度終了后歸檔保管。

第五章 會計賬簿

第二十五條    會計賬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按照會計科目,運用會計賬戶形式,全面、系統和連續地記錄稅收資金活動情況的簿籍。它是編制會計報表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稅收會計設置以下幾種賬簿:

1.總分類賬。又稱總賬,它是按總賬科目設置,考核稅金活動總括情況,平衡賬務,控制和核對各明細賬的簿籍。

2.明細分類賬。又稱明細賬,它是按明細科目設置,具體核算總賬科目有關明細項目的簿籍。

3.日記賬。它是按照稅收業務發生時間的先后順序逐筆進行登記的簿籍。

4.輔助賬。又稱備查賬簿,它是對在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中未能記載的事項或記載不夠詳細的稅收業務進行補充登記的簿籍。

第二十七條    稅收會計賬簿的設置和登記方法如下:

1.總分類賬的設置和登記。稅收會計各核算單位對其所用的總賬科目都必須分別設置賬頁,開設賬戶。總分類賬簿必須將賬頁固定在一起裝訂成冊,其賬頁格式采用“借、貸、余”三欄式。可以按記賬憑證直接登記,也可以將記賬憑證按相同科目加以匯總,編制科目匯總表,然后根據科目匯總表登記(其賬簿格式見附件)。

2.明細分類賬的設置和登記。稅收會計各核算單位都必須按照會計科目中規定的明細核算內容設置明細賬。明細賬必須根據記賬憑證并參考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進行登記。它一般使用活頁式賬簿,其賬頁格式可采用三欄式和多欄式(可以是發生額分析多欄、借方發生額多欄、貸方發生額多欄)兩種。三欄式明細賬結構同總分類賬相同。多欄式明細賬是將某明細科目所屬的一級明細科目或二級明細科目,作為該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合并在一張賬頁上進行登記的一種賬頁(其賬簿格式見附件)。

發生額分析多欄的登記方法是:資金來源類科目的貸方發生額用藍字登記,借方發生額用紅字登記;資金占用類科目的借方發生額用藍字登記,貸方發生額用紅字登記。期末結賬時,各欄紅藍數字相抵后的差額即為該欄目的余額。

會計科目中規定的分戶明細科目,原則上應按每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設置賬戶,對每戶納稅情況進行序時、逐筆登記,以反映每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的納稅全貌。但對臨時性稅收和代征代售、代扣稅收可以集中設置賬戶。其賬頁格式一般采用三欄式或多欄式。

3.日記賬的設置和登記。為了加強對稅款和保管款庫存現金、存款的監督管理,各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都必須在“待解稅金”、“保管款”總賬科目下設置現金、存款日記賬,以便序時、逐筆記錄庫存現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結存。日記賬必須使用訂本式賬簿,由負責現金出納的稅收會計人員根據記賬憑證按日逐筆登記,其賬頁格式采用三欄式(格式見附件)。

4.輔助賬的設置和登記。

1)各入庫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必須設置“應征和入庫查補稅金登記簿”。登記方法為: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審計決定書、財政監督檢查處理(處罰)決定書或應征憑證匯總單的應征查補稅金記“應征查補稅金”增加數,根據查補稅金的稅收繳款書回執聯和入庫憑證匯總單的入庫查補稅金記“入庫查補稅金”增加數。

2)為便于稅收收入分析和組織收入工作,各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必須在“待征”類科目下設置“欠繳稅金登記簿”,分設“緩征”和“往年陳欠”二類,每類按稅種設明細,反映欠繳稅金構成情況。分上述類別核算時,凡是屬于經批準緩征的稅款,不管是上年批準緩征,還是當年批準緩征,都記入“緩征”中;除緩征稅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稅都記入“往年陳欠”中。

其賬簿格式可采用“借、貸、余發生額分析”多欄式,按欠繳稅金類別設賬頁,按稅種設多欄。登記方法為:批準緩征時,根據批準文件將緩征稅款記入“緩征”借方,緩征稅款到期或征收時,根據到期或征收的緩征稅款記入“緩征”的貸方;發生往年欠稅時,將往年欠稅記入“往年陳欠”的借方,往年欠稅征收或轉為呆賬稅金時,將征收或確認呆賬的往年欠稅記入“往年陳欠”的貸方。

3)為滿足稅收收入分析需要,各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必須設置“留抵稅額登記簿”,用以核算反映增值稅留抵稅額情況。

使用計算機核算的單位,其賬簿格式可采用“借、貸、余”三欄式,“貸方”登記本期進項抵扣稅額和本期動用期初進項抵扣稅額,“借方”登記本期實際抵扣稅額和本期留抵稅額抵頂欠稅數,余額在“貸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采用手工核算的單位,其賬簿格式由各地根據當地核算條件自定。該登記簿的登記依據是一般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相關數據。

4)其他輔助賬應根據各核算單位的具體情況設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記簿、入庫稅金明細登記簿、出口產品退稅明細登記簿和提取手續費登記簿等。一般根據原始憑證和有關的征管資料進行登記。

輔助賬的具體格式由各核算單位自定。

第二十八條    賬簿的使用和登記要求如下:

1.使用賬簿時,應在“賬簿啟用表”上將各欄內容填寫清楚,經辦人員更換交接時,應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簽章。年度終了,必須將活頁賬簿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2.各種賬簿的記錄,必須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正確、摘要清楚,不得亂擦亂補、涂改或用退色藥水消除字跡。

3.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根據錯誤性質和具體情況,采用劃線更正法、紅字沖銷法和補充登記法加以更正。

4.稅收會計以月為結算期,以年度為決算期。“入庫”類賬戶應按旬小結。月份、年度終了時,各種賬戶必須辦理結賬。“提退稅金”賬戶每月結賬時,應結出本月借方發生額合計和本年借方累計發生額。每次結賬時,應先進行試算平衡,總賬與明細賬必須核對無誤,有關賬戶必須辦理年度結轉沖銷工作。

第六章 稅收會計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條    稅收會計可采用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兩種核算程序。但一個核算單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種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兩種程序。

1.記賬憑證核算程序如下:

1)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填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日記賬;

3)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和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和有關的輔助賬;

4)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賬;

5)總賬和有關的明細賬、日記賬核對,明細賬與有關的輔助賬核對;

6)根據總賬、明細賬和有關的輔助賬編制會計報表。

其程序圖如下:

2.科目匯總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填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日記賬;

3)根據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和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和有關的輔助賬;

4)根據記賬憑證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貸方發生額匯總編制科目匯總表;

5)根據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

6)總賬和有關的明細賬、日記賬核對,明細賬與有關的輔助賬核對;

7)根據總賬、明細賬和有關的輔助賬編制會計報表。

其程序圖如下:

說明: http://cicpa.wkinfo.com.cn/UpdateFiles/images/2(87).png

第七章 會計報表

第三十條    稅收會計報表是用特定的表式,以會計賬簿資料為主要依據,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通過一系列的稅收指標,集中反映會計報告期內稅收資金運動情況的書面報告。

各核算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其上級稅務機關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匯總單位應及時對下屬核算單位上報的報表進行審核,并將同類報表加以匯總,編報匯總報表。

第三十一條    各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應按期向上級稅務機關編報如下報表(格式見附件):

1.稅收電旬報(格式略)。它是以旬為報告期,向其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本旬內稅務機關組織各項稅金入庫情況的報表。

2.稅收電月報(格式略)。它是以月為報告期,向其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各稅種、其他收入種類和有關重點品目稅款入庫和欠稅情況的報表。

3.稅收資金平衡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總括反映稅收資金運動情況的報表。其中入庫單位稅收資金平衡表中的“暫收款”和“保管款”科目的余額,按各下屬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編報的稅收資金平衡表所列數據匯總填列。

4.應征稅金明細報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按稅種及其他收入種類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計應征稅金情況的報表。其中“查補稅金”按“應征和入庫查補稅金登記簿”中的“應征查補稅金”累計余額填列。

5.入庫稅金明細報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按預算收入科目有關類款項和預算級次詳細反映本月和期末入庫稅金情況的報表。其中“查補稅金”按“應征和入庫查補稅金登記簿”中的“入庫查補稅金”累計余額填列。

6.在途稅金余額明細報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按稅收和其他收入大類反映期末實有在途稅金的報表。

7.欠繳稅金明細報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按稅種、其他收入種類和欠繳稅金類別反映期末實有欠繳稅金情況的報表。其中“緩征”、“往年陳欠”根據“欠繳稅金登記簿”相應類別的余額填列,“本年新欠”按“待征”類各稅種明細賬余額減相應稅種的緩征、往年陳欠后的差額填列;入庫單位的各類欠繳稅金數根據下屬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上報的各類欠繳稅金數匯總填列。“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留抵稅額登記簿”的余額填列,入庫單位按下屬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上報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數匯總填列。

8.減免稅金明細報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按稅種及其他收入種類和減免性質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計減免稅金情況的報表。

9.提退稅金明細報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按稅種及其他收入種類和提退性質反映本月和期末累計提退稅金情況的報表。根據“提退稅金”總賬和明細賬的本月“借方”發生額及本年“借方”累計發生額填列。

10.呆賬稅金余額明細報表。它是以月、年為報告期,按稅種和其他收入種類反映期末實有呆賬稅金情況的報表。

第三十二條    各核算單位內部管理所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根據本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稅收會計檔案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稅收會計核算辦法》及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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